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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房屋稅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至5月31日止。 |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稅捐機關再度提醒所有民眾,2012年度房屋稅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稅款所屬期間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為方便民眾繳稅,政府提供5項多元化繳稅方式:
(1)以現金繳納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臨櫃繳納(郵局不代收)。
(2)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民眾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便利商店繳納。
(3)另可至繳稅服務網站進行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4)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的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繳納金額不受3萬元限制。
(5)另有電話語音(信用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稅,除信用卡是否須支付服務費需洽各發卡機構外,其餘繳稅方式均不收手續費。
稅捐機關表示,本年度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至5月31日截止,繳款書近期將寄發,納稅義務人如於開徵期後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或申請補發。
另外,有民眾提出質疑,所有房屋何以未予以折舊,致其負擔房屋稅10年間均未減少?稅捐機關一併說明指出,房屋稅係依房屋標準價格乘以所適用之稅率計算而得,而房屋標準價格則係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建造材料」、「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及「房屋地段等級」予以評定,並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因此,若房屋未增、改建且使用情形及房屋地段等級不變下,原則上房屋稅會逐年降低。但是,各構造房屋依據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均訂有最高折舊年數及殘值率,對於使用屆滿折舊年數尚未拆除重建之房屋,則自屆滿折舊年數之次年起不再計算折舊,因此房屋稅即不再逐年減少。
也有民眾提出另外的質疑,夫妻持分共有土地及房屋,其中一方已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何只有部分面積核准?稅捐機關表示,很多人都以為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及房屋,於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只要夫或妻的一方提出申請,夫妻雙方共有的房地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而不是按房屋棟數課徵。因此,夫妻雖共有房地,地價稅開徵時也是依個自持有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土地的地價總額計徵,分別開立稅單。所以,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必須雙方檢附證明文件,分別提出申請,才可全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