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新聞 » 股票與房屋移轉 都應該獲利才該課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文林苑都更事件的新聞效應逐漸告一段落,後續發展值得密切關注,從新聞落幕之後的參與度,可篩出哪些是真正關心都更的民間團體,又有哪些只是爭上媒體的社團。下一個大眾關切的焦點,證所稅大船浮上檯面。

這個議題已經沉潛20多年,看來也只有這對母女財政部長敢硬碰硬不放棄,郭婉容未竟的志願,極有可能在劉憶如這任實現。即便短期內股市重挫百點,但是就長期來看,復徵證所稅為達租稅公平的精神,絕對是值得鼓勵與讚許的。

除了證所稅附徵對股市的影響之外,輿論熱烈討論的,莫過於是否以降低證交稅或是停徵證交稅,來替換證所稅課徵,否則,反而落入”一條牛剝兩層皮”的不合理。台灣千分之三的證交稅率,與世界其他已開發國家相較,已經算很高,其他國家大都是不徵證交稅而課徵證所稅,有獲利就要課稅,而非有交易就要課稅。

但是對政府財政單位來說,目前證交稅一年可貢獻上千億的稅金,證所稅的課徵對象又限制多多,不見得能夠收到預期稅金,因此證交稅恐怕不會在短期內停徵,而大眾關心的是,為何交易就要課稅?有獲利必須課稅,這個邏輯很容易理解,但是交易為何要課稅?買賣股票賠錢而沒有獲利的股民,因為有交易,所以要課稅,想來也是很奇怪。

租稅公平是目前執政黨訂下的重要施政方向,應該要整體重新討論,住展房屋網認為,像是房地產買賣稅制也是有類似的問題。房地產買賣交易,出售人要將房屋買賣交易所得列入當年度所得稅申報,目前是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不同縣市的固定稅率之數額,來當作是房屋買賣交易所得,像台北市最新出爐的稅率就調整到42%,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房屋評定現值是100萬,當你的房屋出售時,你就要申報42萬當做是售屋所得,列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中申報。



一樣的問題是,為何交易就得要報稅?就移轉稅來看,我可能是賠錢賣屋,卻一樣要申報這項所得,而這項售屋所得,是我用我的房屋資產”換”來的,並非”賺”來的,卻因為移轉就要課稅,匪夷所思。增值的部分,部分反應在土地增值稅,土增稅又因以偏離市價的公告現值計算,政府很難課到真正增值獲利部分的稅;但是房屋買賣部分,政府就認定你有交易就要繳稅,這種合併計價卻分離課稅也是很畸形!



也許有些投資者是將房屋當作商品在交易,那也行,就用商業營業的邏輯去課稅,或是用資本利得去課稅;但是如果我只是一般自用,用一戶換一戶,還要繳交交易稅,就有點說不通了,看來政府只是為了要收稅,擴大稅基,才讓所有房屋買賣交易都要課稅。

若是未來用資本利得稅取代交易稅,有獲利才課稅,才能符合所謂的租稅公平。這波房地產景氣從92年下半年旺到101年,將近10年的多頭時期,政府沒有課徵資本利得稅,國庫不知少收了多少。

房地產投資者將房地產當商品看待,所以有獲利就課稅,甚至是依據獲利額度課重稅都可行,賺愈多的人就要繳更多的稅,這才是公平,不要讓沒賺錢的人一直在繳稅,賺很多錢的人卻反而只繳一點點稅。

尤其在今年年中之後,就是實施房地產交易的實價登陸,未來政府更可以掌握每一筆真正的交易價格,也就是說,在實價登陸之後,政府要得知哪些房地產買賣有獲利,獲利多少等等,都是垂手可得。有這些資料之後,再來課資本利得稅,更加合情合理,技術問題也無困難。更甚者,將股市與房地產、個人或企業當年度的所有獲利合併計算,課徵資本利得稅,都可以是個選項。

總之,期盼財政部這次對於租稅公平的考量,是全面性、整體性、通盤檢討,要做就一起做,稅制精神才會一致,人民才會有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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