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案由:就縣政府函轉書函中案由一之決議,有關「土地經辦理合併分割,如權屬或面積有變動者,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計算,應以土地登記機關最後完成合併分割登記之時點為基準部分。」之解釋文與現今農民已實際發生之「取得時點」計算不同,進而造成其權益受損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8月1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437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