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轉知~「銷售預售屋者應於解除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之相關業務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有關「銷售預售屋者應於解除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之相關業務,業經花蓮縣政府公告委任不動產所在地之花蓮地政事務所、鳳林地政事務所及玉里地政事務所辦理,茲檢送公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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