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常見法律問題Q&A

問:甲自稱是地主代理人,委託房屋仲介公司乙銷售土地,但僅出示土地所有權狀,未出具授權書, 事後乙才知甲  無代理權,問乙可否依民法第110條請求佣金賠償?(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

 

答:(1)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本實例中甲係無權代理,其出賣土地之行為未經地主承認,對於地主自不生效力,故該土地之買賣契約對地主而言無效。

(2)又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善意相對人係指不知無代理權人為無權代理者,本實例中,乙為受過專業訓練之仲介公司業務員,應知悉持有授權書始可代理地主售地,且不動產之價值高,依常情委託他人處理時應會出具授權書,而甲僅以口頭表示其為地主代理人,卻未出示書面授權書,實已違反常情,是乙仍接受甲委託出售土地,可見乙主觀上已知甲為無權代理人,自不得依民法第110條規定向甲請求佣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