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政府推動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管理政策,維護不動產交易市場秩序,便利消費者辨識合法經紀業,保障交易者權益,特訂定本須知。
二、經紀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符合下列條件者,由本會授權各直轄市或縣(市)公會核發經紀業認證(以下簡稱認證標章)。
(一)經紀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完成備查者。
(二)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完成備查者。
(三)依規定向所屬同業公會完成繳交當年度常年會費者。
(四)無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三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停止營業處分之情形者。
前項認證標章樣式由本會定之。
三、本會授權之直轄市或縣(市)公會審查合於規定核發認證標章後,應於本會專屬網站登錄其相關資料,開放供消費者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