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12月07日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一、主旨:為取締違法經營不動產仲介業之業者與個人,淨化不動產交易風氣建立誠信安全專業守法之秩序,進而保障合法經紀者,特訂定本辦法。
二、辦法:凡本會會員暨其所屬員工或社會大眾主動向本會提供檢舉資料,經屏東縣政府查證屬實,因而勸其入會或禁止其營業及罰緩者,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後,依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 檢舉五件以內者,發予每件一千元獎金。
(二) 檢舉六件以上十件以下者,發予每件一仟五佰元獎金。
(三) 檢舉十一位以上者,發予每件二仟元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