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奢侈稅自我檢核表供各會員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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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102121附件奢侈稅自我檢核表.pdf)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會 址:100台北市北平東路20號7樓
信 箱:[email protected]
承辦人:劉源隆
電 話:02-23582535
傳 真:02-23582536
受文者: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速 別:普通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5月30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榮字第102121號
附 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銷售不動產之自我檢核表
主 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檢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銷售不動產之自我檢核表」供本業會員參考運用,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財政部102年5月17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20009459A號函。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自100年6月1日實施後,多數民眾於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不動產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仍未明瞭或持有疑義,再次呼籲我不動產經紀業對於賣方持有不動產2年內擬出售之不動產案件,應本於專業能力告知是否有奢侈稅之情形,並以書面確認,除可使賣方充分獲得應有資訊而自為判斷外,並可避免相關之糾紛。
三、為免不諳法令違反應申報而未申報之規定,致遭補稅及處罰,財政部特製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銷售不動產之自我檢核表」(詳附件)供本業會員參考運用。敬請各公會轉知各會員知悉及運用。
正 本: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