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買賣房屋,都委由仲介業者處理買賣事宜,仲介業者應負調查房屋現況的義務,倘若仲介失職,發生仲介糾紛,房仲業者除了要將收取的仲介費吐出外,還要賠償對方鉅額的懲罰性賠償金。
房仲業者是以仲介房屋為業,對房地產買賣的專業知識要比一般民眾高,也較一般民眾容易掌握房屋狀況的資訊,與房屋交易有關之重要訊息,例如房子有沒有違建、有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有無漏水等瑕疵等,仲介業者都負有調查之義務,如果房仲業者沒有盡到責任,仲介服務就不符合專業水準。
屋主和仲介隱瞞違建
籃姓男子在民國九十六年間經由億鑫房屋仲介公司之仲介,向王姓女子購買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三四五巷的一棟房子,總價三千七百萬元,但房子有二處用鐵欄杆圈圍之增建物是違建,占用了社區的法定空地,屋主和仲介人員卻故意隱瞞未予說明,使得籃姓男子無法將房子出租,於是控告屋主應賠償他的損失,另外,仲介沒有盡到調查房屋現況的責任,除應返還仲介費外,還要加倍賠償「懲罰性賠償金」。
屋主則辯稱,買方在簽約前已多次查看房地現況,自始即知房子增建部分是違建,她不用負瑕疵擔保責任。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屋主以木板或鐵板遮掩公共水錶及公共蓄水池,顯然明知該法定空地非她獨有,卻故意隱匿違建情事,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判決屋主應賠償籃姓男子二百四十六萬元。
賠償三倍以下賠償金
在億鑫房仲公司部分,法院指出,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仲介業者有調查「不動產狀況說明書」所列各狀況之義務,違反者,消費者得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仲介返還仲介費用,還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仲介人員賠償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認為,房子有沒有違建遭建管處查報,億鑫房屋仲介透過網路搜尋或詢問承租人,即可獲得資訊,卻忽略不予調查,也未詳細向買家說明,應認其故意違反「據實報告與調查義務」,應將向買家收取的二十七萬一千五百元仲介費返還,同時,還要賠買家一點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四十萬七千二百五十元(計算方式是仲介費二十七萬一千五百×一‧五=四十萬七千二百五十元),合計億鑫房屋仲介公司及二名仲介人員應連帶賠償六十七萬八千七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