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
活 動 簡 章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為鼓勵地方特色產業業者提升永續經營的能量,持續深化OTOP(One Town One Product,一鄉鎮一特產)識別形象,依據OTOP地方特色產業之分類,重新檢視與審核歸納所屬業者,透過舉辦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從中選出具代表性之臺灣OTOP優質企業授予證書及獎座,並協助相關行銷推廣,打造OTOP標竿優良的品牌意象。
指導單位:經濟部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一、 參加資格:
(一) 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登記,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者;或經常性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二) 符合地方特色產業分類(註)之企業廠商,具備OTOP精神理念者。
(三) 立案登記至少3年(民國99年1月1日前成立者),且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者。
(四) 具備國稅局核發之無欠稅證明。
(五) 企業負責人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六) 受中央政府各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輔導團隊、中小企業輔導機構、工商團體或公協會推薦,並檢具推薦書。
註:地方特色產業6項分類為:加工食品、文化工藝、創意生活、休憩服務、在地美食及節慶民俗。
一、 甄選主題
本屆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規劃以「薪傳」為主題,意即透過薪火二代接班及技術、經驗、服務的傳承,強化創新的能力,達成薪火相傳、生生不息的目標。參選企業除需具備「在地」之精神,更須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定義之具歷史性、文化性、獨特性等OTOP特質,並以曾參與過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輔導專案之企業為優先,藉以發掘地方特色企業及廠商,提供企業與人民啟發與教育意義,深耕OTOP企業品牌優質意象。
二、 競賽獎勵
本屆預定選出10家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得主。
(一) 頒發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證書一張及獎座一只
(二) 於OTOP相關公開活動接受表揚
(三) 媒體廣宣1則
(四) 企業介紹編撰於年度成果手冊中
(五) 企業及產品資訊將納入OTOP地方特色網共同行銷推廣
(六) 企業及產品資訊將納入OTOP地方特色加值網資料庫,提供OTOP相關通路業者進行詢價及進貨功能,並獲得網路行銷資源
(七) 企業及產品資訊將印製成年度產品特輯,供中央政府各機關、相關企業、公協會及育成中心等單位,年節禮品採購需求參考,擴大企業及產品能見度
(八) 企業可優先媒合參加國內OTOP地方特色產業計畫推廣活動
一、 報名時間
自102年5月1日(00:00)起至102年6月23日(24:00)截止;有意願參選之廠商應於報名期間內檢具中央政府各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輔導團隊、中小企業輔導機構、工商團體或公協會之推薦書,至OTOP地方特色網優質企業獎活動網頁線上填寫相關報名資料,逾期恕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
一律採線上報名,有意願參選之企業需至OTOP地方特色網(http://www.otop.tw)2013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活動網頁報名,相關步驟及所需各項資料如下:
(一) 請先申請帳號以獲得上傳與修改資料權限。
(二) 登錄後,填寫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報名欄位,並上傳相關同意書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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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說明 |
報名資料 |
1.2013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甄選報名表 |
線上填寫 (基本資料填寫請參閱附件一) |
2.2013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參選同意書 |
線上填寫 (同意書請參閱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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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3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甄選推薦書 |
填寫及簽章後 掃描上傳檔案 (表格如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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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 意書 |
線上填寫 (同意書請參閱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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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營業/稅籍登記、工廠登記或立案證明及國 稅局核發無欠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請掃描上傳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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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有助於審查作業之參考資料 |
請掃描上傳檔案 |
選拔作業 |
11月 |
8/1-10/31 |
7/8-7/31 |
6/24-7/5 |
5/1-6/23 |
說明:
活動將由主辦單位先進行資格審查,並邀請相關產官學研界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辦理初審及決審。初審採書面審查,預定評選出20家OTOP優質企業進入決審;決審將就通過初審之企業進行書面審查及現地評審,並由參選企業進行簡報說明與導覽,評審小組將依決審書面審查及現地評審分數加權計分後,評選出10家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得獎企業。
備註:以上初審會議、現地評審、決審會議及頒獎典禮日期等,主辦單位得因需要變更調整及另行公告,相關訊息請見OTOP地方特色網活動網頁。
一、 評審委員
由主辦單位邀集國內企業經營管理、行銷推廣及設計美學等相關領域之產、官、學、研等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
二、 評審方式
(一) 資格審查
(二) 初審:
評審小組就通過資格審查之企業,依「經營管理」、「企業理念」、「行銷推廣」、「設計美學」及「企業加值效益」等五項評選項目進行書面審查,並召開初審會議選出20家企業進入現地評審及決審會議。
(三) 決審:
1.書面審查:
評審小組就通過初審之企業,依據「經營管理」、「企業理念」、「行銷推廣」、「設計美學」及「企業加值效益」等項目進行書面審查並予以評分,書面審查分數占決審總成績之30%。
2.現地評審:
評審小組就通過初審之企業辦理現地評審,並由參選企業進行簡報說明與導覽,評審小組依據「企業經營與永續發展」、「企業傳承與創新動能」及「企業推動地方特色產業創新發展」等評選項目予以評分,現地評審分數占決審總成績之70%。
3.決審會議:
評審小組於現地評審結束後召開決審會議,依決審書面審查分數及現地評審加權計分,選出10家2013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得獎企業。決審書面審查分數占總成績之30%、現地評審分數占總成績之70%,若有同分者,則由評審委員投票,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為審查通過。
OTOP優質企業獎初審/決審書面審查評選項目與配分
評選項目 |
說 明 |
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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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業經營薪傳說明(如:子承父業、家族繼承或委託專業經理人) 1.2企業整體經營相較早期而言,具有明顯傳統產業升級或企業轉型 1.3企業之技術、經驗及服務傳承,對於整體組織管理模式或事業創新轉型發展具明顯影響 1.4企業發展的新高度與視野(從傳統中找出新價值) 1.5企業接班及技術、經驗、服務傳承或轉型的過程,具備良好決策目標及問題解決模式 1.6地方歷史、文化等地特色應用在企業的相關作法,如產品、服務、活動、場域空間等 1.7具合理的管銷、財務、人事等經營體制 1.8具合宜的教育訓練制度,提升企業經營競爭力 1.9具合宜的顧客管理作法及銷售管道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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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企業經營理念具備傳承與產業創新概念 2.2企業經營符合地方特色精神及其願景 2.3企業核心競爭力對於推展地方特色之成效表現與運用情形 2.4 企業經營核心理念對於地方特色創意化之運用表現情形 2.5企業文化及形象的建立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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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企業承接過往經驗技術及創新行銷推廣模式 3.2傳承之自有品牌適當運用行銷工具與管道 3.3實體銷售通路及海內外市場比例 3.4虛擬銷售通路 3.5整合行銷推廣計畫且編列預算或配置專業人員執行相關工作 3.6顧客關係管理與服務模式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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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企業升級或轉型後經營空間及產品設計之變化 4.2經營空間之相關服務設施具適當規模且運用歷史、人文、情境等元素,且產品包裝、造型融合在地文化特色的設計 4.3經營空間有足夠場域及動線導覽 4.4具備產品設計、經驗技術傳承或研發創新能力 4.5產品的品牌形象與CIS具有整體規劃與執行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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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具備傳承至今及未來企業持續發展之實績或規劃 5.2 經由企業接班、技術及經驗傳承後的營運績效變化,亦或是獲獎及創新研發成果相關記錄 5.3企業對地方產業群聚發展的貢獻 5.4企業運用智慧科技強化產品及服務之獨特性 5.5企業推動跨界合作創新與區域聯盟之事蹟 |
10 |
合計100分 |
OTOP優質企業獎現地評審評選項目與配分
評選項目 |
說 明 |
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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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業之技術、經驗及服務傳承,對於整體組織管理模式或事業創新轉型發展具明顯影響 1.2 企業文化塑造與品牌形象建立說明 1.3企業升級或轉型後經營空間及產品設計之變化 1.4經營空間具適當規模且有足夠場域及動線導覽 1.5主要市場與國內外自營/合作上架通路說明(含實體及虛擬) 1.6產品內外銷比例與金額現況說明(占總營業額之比例、成長情況)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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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企業技術、經驗之傳承及創新轉型相關事蹟說明 2.2創新營運模式對企業價值提升之成效 2.3企業研發能量及市場競爭優勢 2.4企業運用智慧科技之獨特性及創意風格 2.5企業研發創新成果對企業永續發展之貢獻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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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於薪傳之概念,對地方特色產業具潛移作用 3.2地方特色應用在企業的相關作法,如產品、服務、活動、場域空間等,須融入歷史性、文化性、獨特性等在地特色 3.3企業經營核心理念對於地方特色產業發展之效益 3.4企業推動跨界合作創新與區域聯盟之事蹟 3.5其他獲獎事蹟(企業產品/服務/技術曾獲公開表揚、相關認證等加值條件) |
35 |
合計100分 |
三、 評選結果公布
比賽結果除通知得獎者外,另將公布於OTOP地方特色網及2013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活動網頁。
一、 本活動無論獲選與否,參選過程一律無需繳交任何費用。
二、 曾獲獎之單位3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 參選企業報名所附資料,標示不實或侵犯他人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情事,應自負所有法律責任,與本活動相關辦理單位無關。
四、 若得獎單位當年度發生重大爭議事件或遭主管機關裁罰確定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並收回證書或獎座。
五、 通過評選之企業,得將得獎證書懸掛於店家或於網站中標示,並應標示得獎年度。
六、 通過評選之企業應配合主辦單位相關文宣編制及OTOP相關推廣活動。
七、 通過評選之企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所舉辦之OTOP促銷活動或優惠券印製,並提供商品折扣或優惠。
八、 本活動報名繳交之檔案及資料均不退件,由執行單位統一銷毀,請自行留底備份。
九、 報名作業均以線上報名,不受理書面文件,若有網路操作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十、 凡參加本活動者,視同承認本活動相關規定;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或依其業務、規章慣例辦理之。
聯繫窗口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生活產業部 聯絡人:邱素珍小姐 電話:(02)2751-3468 ext. 1028 傳真:(02)2781-7469 地址:105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8 號7樓 E-mail:[email protected] |
【附件1】2013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甄選報名表(請依網路報名表格填寫)
2013 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甄選報名表
企業(廠商)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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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地址 (實體店面營業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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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
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請掃描上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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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連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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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室內: |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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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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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網址 (或部落格/拍賣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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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簡介 (200-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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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OP特色商品(說明及照片,至少5項) |
照片至少為1200*1600畫素或300dpi解析度之jpg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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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受獎證明或接受媒體採訪 |
□曾於 年參與中央或地方相關輔導專案 □曾於 年榮獲 獎/證明 □曾於 年接受 平面/電子媒體採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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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聲明 |
本公司願意配合上述相關規定,一切資訊確認屬實,若因本公司提供優惠不實經民眾舉報,後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我同意(請打勾) |
(續下頁)
請就下列評選項目提出說明(撰寫內容請查閱初/決審評選項目與權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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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13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參選同意書(請依網路內容勾選同意欄)
2013 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參選同意書
(企業名稱)報名參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主辦之「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甄選活動,對於下列事項均已確實知悉並同意遵守。若有違反下列規定,而衍生出相關法律責任時,概與主辦單位無關,由企業本身自行負責:
一、 本公司保證所有文件書寫之內容及各項資料皆為屬實
二、 本公司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
三、 本公司同意主辦單位對於參賽單位提供之所有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四、 本公司同意配合參與主辦單位後續相關推廣事宜,主辦單位亦可使用申請參賽之相關資料,做為廣宣表揚用途
五、 本公司同意若因提供之優惠不實經民眾舉報,後果自行全權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六、 本公司同意若經查證屬實有違反上揭參賽相關規定,或提供不實之陳述與資料,主辦單位得取消所有獎勵並保留相關法律追訴權
此致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參選企業印鑑:
參選企業負責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3】2013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甄選推薦書(請書面填寫並簽名蓋章後掃描上傳)
2013 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甄選推薦書
茲推薦________________(企業名稱)參加2013臺灣OTOP優質企業獎甄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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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理由概述(500字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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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推薦單位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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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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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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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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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方式 |
公司: |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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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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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請依網路內容勾選同意欄)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處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因工業行政、中小企業及其他產業之輔導、教育或訓練行政、產學合作、政令宣導等等特定目的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及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E-MAIL、居住或工作地址)等,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二、本部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本部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三、本部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本部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五、本部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本次以外之產業之推廣、宣導及輔導、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六、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本部行使之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五)請求刪除。
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本部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 條規定,本部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七、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本部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
八、本部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機關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將善盡監督之責。
九、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本部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貴處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貴處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
立同意書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