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兩年前換屋並利用「重購退稅」退回出售舊房地的土地增值稅,近日原打算將新房地贈與給妻子,但經友人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回出售地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讓他暫時打消念頭。
台中地方稅局說明,為避免投機,落實重購房地自住使用,經列管的重購土地,稽徵機關於管制期間內每年會辦理全面清查,一旦查獲重購土地已再行移轉,例如出售、贈與、法拍、夫妻贈與,或是改作其他用途,例如供營業使用、出租、未設戶籍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將依規定全部或按比例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局提醒民眾,土增稅重購退稅除了享受換屋節稅優惠外,更應注意重購之房地自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需作自用住宅使用,以維持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