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響應政策當公益出租人 沒想到忘了這二種規定 稅單來時眼眶都紅了

老王在鬧區有一間舊公寓多年閒置,2年前配合政府政策,當起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弱勢家庭到去年底,今年端午節後考量年事已高,就出售房屋,並以500萬元成交,沒想到當公益出租人可享地價稅與房屋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增值稅卻不能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看到近50萬元土增稅單時,眼眶不禁泛紅!

國稅局說明,所謂公益出租人是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並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可依各地方政府規定享有房屋稅及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主要是鼓勵房東將房地出租給中低收入或是身心障礙者而給予的租稅優惠。

地方稅務局表示,公益出租人將自有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依據「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房屋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該公益出租住宅出售時,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人員提醒,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可分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兩種,分別規定在出售前一年內、前五年內,没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之自用住宅,倘土地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租金補貼戶,仍屬「出租」行為,民眾必須特別注意,出售該公益出租土地時,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