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陳70歲時從舊公寓換購一間中古大樓3房,成功向稅捐單位申請退還50萬元的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卻不幸在2年後因病過世,獨子小陳是唯一繼承人,因失業在家,想將繼承的大樓3房出售後改為租屋居住,朋友卻勸說此舉恐將被追繳退還的土增稅,讓小陳相當苦惱,擔心房屋出售扣除銀行貸款,萬一又被追繳土增稅,生活將更加困苦,煩惱到晚上經常失眠。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於管制期間內死亡,繼承人也需辦理完成繼承登記。但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即重購土地會被列為管制案件,列管期間為5年。
稅務專家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如土地所有權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死亡,其重購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時,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實無出租或營業情事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會向繼承人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