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形態轉變,夫妻間財產登記、移轉、相互贈與情形增多,最近即有不少民眾聽說土地贈與配偶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打算把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太太,卻收到稅捐機關寄發繳納契稅通知單,而感到相當納悶。
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房屋,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配偶贈與房屋,應於立契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另外,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如購買土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餘額者,可申請退回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新購土地與原出售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才符合規定。若本人出售土地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雖是夫妻,但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仍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