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公設保留地抵遺贈稅 按比例

過去不少民眾會用遺產中的公設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目前公設保留地僅能按「公設保留地價值占遺產總價值比例」抵繳稅額,無法全額抵稅。

若親屬過世,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主要為繼承人)必須在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書面申請延長三個月。若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繼承人無法一次繳清全額稅款時,可在遺產稅繳稅期限內申請實物抵繳。

部分民眾在繼承或贈與時選擇以公設保留地做為實物抵繳稅負,但該類土地通常變現不易,也造成國稅局行政稽徵成本大幅提高。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主要是各級政府依都市計畫指定部分地區土地,以備未來作為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綠地、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上下水道等用地,但可能受行政程序或其他因素,政府尚未啟動計畫也未徵收該土地,因此僅由各級政府先行指定保留,民眾在政府通知前仍可繼續使用。

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由「配偶」、「直系血親如子女、孫子女、父母或祖父母」等以遺贈方式取得,可免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但如果是遺贈給他人,一律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遺贈稅。

為了解決過去以公設保留地抵繳案件過多,變現不易,造成課稅困難的情況,我國在2010年修正遺贈稅施行細則限制抵繳比例。在2010年1月14日前發生的繼承案件,繼承人申請以遺產的公設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時,可依照公設保留地價值全數抵繳遺產稅。

但是在2010年1月14日之後,因應我國增訂遺贈稅施行細則第44條,公設保留地僅能按比例抵繳遺贈稅,其上限為遺贈稅額(公設保留地價值/所有遺產總額)。  例如A過世留下遺產3千萬元,繼承人為配偶,約需繳遺產稅100萬元,若以其中的價值300萬元公設保留地抵繳,只能抵10萬元遺產稅〔100萬(300萬/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