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房仲公司在網路刊登平台未提供可輸入「經紀業名稱」之欄位,致使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迭遭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罰鍰每件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
根據法規,房仲業者在網路刊登售屋或出租物件,應標明經紀業名稱,但部分網路平台並未提供可輸入之欄位,因此遭到罰款,房仲公會已要求這些網路公司調整後端平台作業。
房仲刊登網路租(售)屋廣告未註明「經紀業名稱」代價可達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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