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買賣 不准寫使用面積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昨(14)日表示,近年來成屋買賣糾紛時有所聞,為促進公平合理的成屋買賣契約內容,確保消費者購買成屋的權益,內政部去年10月29日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成屋買賣契約的準據。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今(2013)年5月1日正式上路,企業經營者(即建商)所預擬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須依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未來契約中將須明列「實際買賣面積」,不可再出現「使用面積」的字眼。
他強調,在給業者六個月的準備期後,於5月1日開始實施,屆時若發現有業者不遵守相關規定,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開罰,最高可罰150萬元。
蕭家淇說,新規定實施後,將加強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業者使用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命其改善;逾期不改善時,得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罰,希望業者能切實遵守。
內政部表示,目前許多建商會在買賣契約中,除書寫實際買賣面積外,還加上可「使用面積」,以提高銷售價格,而所謂的使用面積很多都是違建,內政部在新的規定中,明定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的「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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