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以自己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應視同贈與,因此墊繳遺產稅可能會被依法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若以自身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先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就分割遺產,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且分得的遺產小於墊繳金額,導致墊繳人因繼承反而使自己財產減少,應針對代墊繳遺產稅款項扣除實際繼承財產後差額,視同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依法課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今年元月辭世,繼承人為乙君、丙君二人,甲君遺產總額8,700萬元,應納稅額600萬元,繼承人乙君以自有存款墊繳遺產稅600萬元,且未向丙君求償。
若丙君繼承遺產分割金額為8,700萬元,乙君財產變動金額為600萬元,視同乙君贈與丙君600萬元;若乙君繼承200萬元,丙君繼承8,500萬元,乙財產變動金額為400萬元,視同乙君贈與丙君400萬元;若乙君繼承600萬元,丙君繼承8,100萬元,乙財產並未變動,則無贈與行為。
國稅局提醒,辦理繼承時墊繳遺產稅,應就遺產扣除墊繳款項再行分割,避免因代墊行為被「視同贈與」而課贈與稅。此外,國稅局也提醒,被繼承人死亡,納稅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