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台商遺產繼承鬧糾紛!《民法典》讓婆媳關係現原形、「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關鍵

台灣人民在大陸的遺產適用中國大陸《民法典》。 示意圖/ingimage

 

 

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由於兩岸交流日漸頻繁,台灣人民於中國大陸發展的人數也隨之增加,其中部分台灣人民與大陸當地人民結婚或在大陸置產,日後衍生關於在大陸繼承之相關糾紛。

台灣為因應接踵而來的法律問題,遂於民國81年7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由總統府頒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希望藉此立法規範,而以務實及承認兩岸為兩個政治實體之態度,推動一連串涉及兩岸事務之機制及處理原則,以奠定處理兩岸不斷發生之事務,尤其在不涉及政治問題之私法關係法制化工作,建立一套完整制度以作為交流基石,筆者謹從法律觀點就台灣人民在大陸繼承可能遭遇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由於台灣人民在大陸的遺產適用中國大陸《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且亦涉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以下謹逐一予以探討。

二、中國大陸《民法典》繼承編所規定繼承權的主體與順序

大陸《民法典》繼承編對此一問題的規定與台灣《民法》繼承編的規定有所不同。

依大陸《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條第1款將遺產繼承的順序規定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謂繼承權的主體,是指依法享有繼承權的人,亦即繼承人。

而依大陸《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其需具備的條件(註1)如下:

須有繼承能力;

須未喪失繼承權;

須依法參與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

大陸《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條第1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大陸《民法典》所規範的法定繼承人如下:

1.配偶: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2.子女:大陸《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但大陸《民法典》繼承編第1129條還例外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父母:大陸《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條第4款規定:「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因配偶與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遇上婆媳關係不佳時,致台商之配偶於繼承時會衍生相關糾紛。

4.兄弟姊妹:大陸《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條第5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大陸《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條第1款第2項規定:「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祖父母與外祖父母與兄弟姊妹同為第二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