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房屋坐落基地原為父親所有,父親死亡後,土地由自己和弟弟繼承,房屋原本已登記在弟弟名下持有全部,自己也設籍在該處,是供自用住宅使用,為何自己持分的土地面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地上的建築改良物也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由於兄弟姊妹相互間為旁系親屬關係,地上房屋由弟弟持有全部,因此,只有弟弟土地持分面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餘土地持有人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的課徵稅率是千分之2,而一般用地的稅率為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是否為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額差了4倍以上。
提醒土地若是共有,則每個土地所有權人,均需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申請。若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全部面積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若只有部份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則就只有申請民眾的土地持份部份能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