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建設公司2018年在高雄新興區推出小坪數建案,廣告文案主打「家庭劇院、休憩亭、戶外用餐區、KTV包廂」等公共設施,住戶2019年交屋時發現部分公設並未施工,怒向建商求償3萬元。高雄地院認為,買賣時住戶與建商已簽訂「個別磋商條款」,爭議公設屬於「二次施作項目」,依約要管委會同意才能施作,但管委會並未同意,判建商無責。
2018年該建設公司在高雄新興區推出小坪數建案,總住戶超過300戶,平均一層樓有12戶。7位住戶交屋後,認為建商廣告不實,看不到「家庭劇院、休憩亭、戶外用餐區、KTV包廂」等公共設施,怒告求償各3萬元,並要求每年1萬元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
建商強調,買賣時曾跟住戶簽下「個別磋商條款」,依約設置休憩區,購置休閒涼椅、餐桌(椅)等物品放置於休憩區。為了回饋大樓,也曾建議管委會另增設一處涼亭休憩區,但最後管委會並未同意。回饋設施是建商給住戶們的「好意施惠」,管委會既不同意施作,當然不算違約。
法官檢視相關資料,認為建商已將原建照核准的屋頂平台、屋突1樓梯間、屋突2機房空間改建為KTV室等設施,也在游泳池旁設放桌椅、躺椅等設施,另也依約安裝排煙機、抽水設施、水塔、管線等公共設施。針對回饋設施施作部分,管委會僅同意建商於大樓南側通道階梯處增設人行道,其餘並未同意,最後判建商無責、7名住戶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