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因買賣或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於申報契稅時,記得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經審核後如符合規定即可完成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自用優惠稅率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契稅時,有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完成新購置房屋、土地使用情形自住自用優惠之申請,之後在完成房地移轉過戶登記,並把戶籍遷入後,稅捐單位就會主動依據填寫之「契稅申報書附聯」審核。
如符合自住自用使用規定,地價稅及房屋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無須再另外書面申請,不僅簡化申請作業,並可避免民眾因一時忘記申請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而多繳稅款,歡迎多加利用。
而民眾房屋原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該商號已辦理停業、遷移或歇業後,房屋稅已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也會一併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地上房屋如已無出租營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重新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相比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可節省至少4倍稅額!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為該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17條規定即可申請辦理。請務必要在今(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於今年適用自宅稅率核課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