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8 00:38:31
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但是若這筆遺產當時未繳納遺產稅,就須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立法意旨主要是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
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原本就未繳納遺產稅,因無一再課徵遺產稅之虞,就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
高雄國稅局舉例,王先生的父親在2019年6月1日死亡,王先生如期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額11萬元,已繳清遺產稅並辦理繼承登記。
今年2月1日王先生母親死亡,母親遺有五年內繼承自王先生父親的A、B二筆土地,A地為一般土地,屬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B地為符合農業用地扣除額的土地,屬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未繳納遺產稅的財產,所以王先生母親的遺產稅案,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只有A地。
局官員提醒,王先生母親繼承自王先生父親的B地,雖無五年內繼承財產免課遺產稅的適用,但B地如為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可以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遺贈稅法規定,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