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若被法院強制拍賣,是否還要申報房地合一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4日指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只要是在房地合一稅制度實施日、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就必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且不論有沒有「所得」,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否則會受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即使是該房地是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若為遭法院強制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書之日為準。
中區國稅局指出,若是因個人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的情形,則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若持有房地期間未滿五年,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指出,甲君2018年6月17日買賣取得A土地,結果因為無力清償債務,該土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2021年7月1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然甲君未依限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拍定價,減除買進土地之成本、土地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相關費用、移轉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以非自願性因素之稅率20%,予以補徵並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