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女子小芳(化名)前年與一名蘇姓好友共同承租一間房子,不料該名好友去年2月在屋內輕生,房東事後提告稱屋子變成凶宅,房價掉了163萬,為此求償該金額;法官認為該行為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使用功能減損,且小芳並非對方的財產繼承人,因此判房東敗訴。
判決書指出,房東主張小芳在前年1月承租高雄房子,當時蘇姓女子即為連帶保證人,蘇女也與小芳同居在屋內,但蘇女在去年2月5日在屋內輕生,房東事後主張因該屋成為凶宅而減損價值新臺幣1637609元,要求小芳賠償。
不過小芳則說,該房屋是她與蘇女共同承租,採分租共住之方式,是分房間居住,並非同居,此外她不是蘇女的法定監護人,蘇女的輕生行為不可歸責於她,她說房東主張房屋掉價,是抽象存在於房屋財產上,實際上並未發生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
法官認為,該輕生行為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實體破壞,或使用功能減損或喪失,而房東雖主張系爭房屋價值減損1,637,609元,法院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為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凶宅導致,此外小芳並非蘇女的財產繼承人,因此判房東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