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民眾委由房仲公司提告主張,前年花了2330萬向林姓賣家買下台北位於14樓及頂樓增建的房屋,但付款後、點交前3小時,女租客輕生,房屋成凶宅,賴請求法院判決減少價金,一審駁回其請求,二審認為林未依約定排除房屋之占有、交付瑕疵物,判令須林給付650萬元。可上訴。
2020年6月27日賴經仲介向林買房,雙方約定買賣總價為2330萬元,且2人相約於同年8月31日下午5點許,在14樓房屋現場辦理點交,不料當天下午2點許,竟發生承租人從14樓房屋跳樓輕生死亡之事故,雙方乃未完成點交。
賴主張,14樓房屋在交付前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顯已對系爭不動產造成經濟價值減損,林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法院判令林給付656萬3373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駁回。
賴委由仲介公司提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依雙方約定,應由賣方在點交前排除租客對於14樓房屋之占有,且需將14樓房屋「騰空」並交付不動產之所有權狀、鑰匙、車庫遙控器、相關證件予賴,才完成系爭不動產之點交程序。
高院認為,事故發生時,林尚未將14樓房屋騰空,應賠償買賣時為無瑕疵物與瑕疵物之「應有價值」差額為650萬00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