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台連日大雨,許多人的家裡也出現漏水,不過買賣房屋有所謂「瑕疵擔保責任」,實務上只要在交屋半年內發生漏水都可以請求原屋主負起修繕責任,房仲業者也會提供保固,不過若賣方售屋時已加註「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買方也同意的話,遇到漏水就只能自己處理。
▲買房半年內發生漏水,買方可以向原屋主請求負起修繕責任。(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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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大雨往往會讓漏水顯現。(圖/資料照片)
專家常說下雨天就是看房子的好時機,特別連日大雨更容易看出房子漏水,不過如果已經買了房子才發生漏水肯定會打壞心情,近期因為大雨下不停,就發生不少漏水糾紛,通常發生在房屋買賣不久的案件。
但法律對於房屋漏水這部分其實有保障,也就是所謂的「瑕疵擔保」,《民法》第365條指出瑕疵擔保的責任自物交付時起經5年而消滅,也就是說當房子交屋後起算5年內,如果房屋發生漏水狀況,買方其實都可以依法向賣方請求負起瑕疵擔保的責任,而如果賣方不願處理,買方則要在通知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確保自己的權利不因為時效而消滅。
不過實務上中古屋買賣很少因為漏水而使用「瑕疵擔保」這個條件,信義房屋左營明華店協理張政德表示,通常會用到瑕疵擔保的狀況,都是一些重大瑕疵、且非肉眼可見的情形,例如凶宅、海砂屋等,漏水這類屬於較輕微的情況,很少使用瑕疵擔保的請求權。
▲許多房仲業者也提供售後保固,遇到漏水可協助處理。(圖/記者陳建宇攝)
但遇到房子漏水難道賣方就不需要負責嗎?張政德指出,中古屋交易實務上的瑕疵擔保請求時限通常是在6個月內,也就是在交屋後6個月內若發生漏水,買方可以向屋主請求修繕,同時仲介業者也都規劃有售後保固,例如信義房屋就也針對中古屋有半年的保固期,期間發生的漏水除了會請專業廠商到場評估並協助處理之外,也有30萬元以下的額度可提供作為修繕使用,讓買方的權益獲得保障。
當然也有民眾在購屋6個月後才發現漏水,由於屋主不願負責修繕而走上訴訟一途,但張政德指出訴訟曠日費時,以時間成本來看並不划算,且多數的漏水修繕金額並不高,因此真的打官司要賣方負責的狀況並不多。
而有另外一狀況是即便遇到漏水屋主也完全不需要負責,就是在買賣合約書內添加條約,住商不動產鳳山文山加盟店店長鄭啟峰表示,有的屋主知道自己的房子會漏水,也明白告知買方漏水狀況,並在合約中加上「降價XX萬元,未來不負任何漏水瑕疵擔保責任」,經過買方同意後完成簽約,那麼未來即便發生漏水,買方也不能向賣方請求修繕。
鄭啟峰指出,這樣的加註其實不算少見,主要就是因為賣方將未來的修繕費用當作「折價」,買方既然已經同意並享受這樣的「折讓金額」,未來就算發生漏水也不能向賣方要求修繕或任何費用。
原文網址: 買房半年就漏水! 當心賣方加註一條恐免責 | ETtoday房產雲 | ETtoday新聞雲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2051394#ixzz73Hua9R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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