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近來受理「林業資材室」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些私有林地主對於資材室存有誤解,或於設置後改做其他用途使用,故特別呼籲,民眾於申請前應先參閱「森林法」相關規定及「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瞭解林業用地使用限制及林業設施之用途和規範,以免事後耗費更多成本進行改正或遭罰鍰。
農業局表示,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規定,林業用地可以設置竹木育苗室、林業資材室、林業機具室等經營設施,以最多民眾申請的林業資材室而言,其用途為「存放肥料、種子、農具、器皿、林產品」等使用,且私有林主所有之土地每0.1公頃可興建20平方公尺大小,最大以200平方公尺為限。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資材室是為了輔助該土地上之農業生產或經營所必須,故不可用經營A地號土地為由,而在B土地上蓋資材室。
另依據森林法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林業經營行為除造林外,修枝、除草、疏伐或是採集種實、竹筍等皆為森林經營的範圍;因應「林下經濟」政策,民眾亦可考慮經營椴木香菇及木耳、金線連、林下養蜂等行為。常有民眾詢問造林樹種,原則上林業用地以種植喬木為主,不可以經營果樹或是種植蔬菜,可上網搜尋參考「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樹種表」內的樹種來規劃林地經營。民眾申請林業資材室或其他林業設施時,可參考以上原則,配合現地狀況與特性進行規劃。核准設置後,就應該依所規劃的林業經營計畫使用,不可改建為住家、別墅或其他用途,或是在林地上大興土木鋪設道路、庭院造景等。
農業局表示,良好的林地管理,除有減碳功效外,也有營造自然景觀、維護生物棲地功效;民眾若因營林需求申設林業設施,應依規定使用,若有違規,必會要求改正,甚有可能視違規樣態,依照水土保持法或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裁處,罰鍰新台幣6-30萬元整。市府會依規嚴格執行,以維護生態環境,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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