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轉手過一手即不凶  律師:法官論定沒那麼簡單

 

 

賣方明知是凶宅,卻未向買方誠實揭露資訊,恐面臨刑責(示意)。資料照片

賣方明知是凶宅,卻未向買方誠實揭露資訊,恐面臨刑責(示意)。資料照片

 

凶宅,在房市中一直存在,但因民情忌諱、加上不能申貸,買方數較少,唯近年房價不停攀升,讓遠低於市價行情的凶宅,逐漸受關注,臉書社團更是頻繁出現PO文、大力徵求待售凶宅。究竟哪些狀況符合凶宅?大凶、小凶有何差別?洗白後的凶宅還是凶宅嗎?專家對此一一解析。

凶宅又分大小凶,物件售價依情節輕重而有不同(示意)。翻攝《台灣凶宅搜查檔案》

凶宅又分大小凶,物件售價依情節輕重而有不同(示意)。翻攝《台灣凶宅搜查檔案》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副理郎美囡指出,凶宅通常是行情價的5到7折,民間又將其分為大小凶。比如他殺或帶有報仇怨氣的輕生,一般稱之為大凶、房價最低腰斬一半;而其他類型的輕生或者意外身故,則為小凶、售價大概打7折左右,「若同社區有多棟,房價折損、基本上只會影響到發生事故的該棟」,要留意的是,凶宅戶在轉手銷售時,屋主跟房仲有揭露資訊、告知買方的義務。

 

律師蔡志雄表示,法律上對「凶宅」並無明文解釋,但一般會採用內政部2008年7月發布的函釋,進行解讀。依據該函釋,要構成凶宅有3個要件,首先是發生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其次,陳屍於主建物或附隨建物(比如陽台)等專有部分,因此公共區域不會構成凶宅;最後則明訂型態為兇殺或自殺,排除意外死亡的狀況。

 

他舉例,「假如從A處跳樓、死於B處,而A、B兩處皆為專有部分,那麼都視為凶宅」;不論是求死處或致死處,房仲、屋主若未盡告知義務,買方可提告求償,實務上發生多起案例,屋主因隱瞞凶宅事實而遭判詐欺、吃上刑責。

 

過一手、洗白後的凶宅,依舊是凶宅嗎,蔡志雄解釋,從函釋定義來看,持有人轉換後,新的賣方持有期間未發生他殺、自殺事件,那麼未來出售時不需扛應告知的義務,但這屬於灰色地帶;法官在裁判時,仍會細究轉手交易、屋主是否知情凶宅等事宜,建議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蔡志雄補充,內政部就前述灰色地帶,也開始進行補足,在成屋買賣跟住宅租賃二定型化契約中,所附件的的建物/租賃現況確認書,都要求賣方、出租方針對物件持有期間、持有前,是否(知情)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進行勾選,民眾在選屋時可多加留意。(施智齡/台北報導)

出處來源:https://tw.feature.appledaily.com/house/news/article/21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