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修正「住宅法」部分條文,除調高社宅提供弱勢者的比率,由現行30%提高到40%,因懷孕或生育而有困境的未成年人,將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未來房東在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減徵所得稅,由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從「1萬元」修正為「1萬5千元」。
為鼓勵房東參與社宅包租代管,三讀法案明定,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現行的不得超過1萬元,擴增到不得逾1萬5千元。實施年限為5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可視情況延長,並刪除現行「以一次為限」的限制。
另為明確排除房東在依規定出租、或參與包租代管所衍生租賃所得而被課稅的疑慮,以提高其參與意願 ,三讀條文增訂,房東簽訂該租賃契約資料,不可作為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查核的依據。
此次修正也針對社宅提供弱勢比率,由現行30%提升至40%;並在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定義上,新增「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社宅租金過高的議題備受討論,針對社宅租金計算,三讀條文明定,由內政部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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