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夫妻任何一方過世,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增加遺產稅的扣除額,也就是能少繳遺產稅,但別以為這個法定權益看得到就一定吃得到,忽略1個小細節,不僅節稅不成,還反被補稅。
所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或配偶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不過,婚後財產取得來源是贈與、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則不能列入剩餘財產範圍。
當這項規定碰上遺產稅的時候,就會出現節稅的效果,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繼承人須在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換句話說,當生存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取得的金額可當作遺產稅的扣除額,但須在拿到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日起算1年內,完成差額分配的給付。
不過,為避免生存配偶未向繼承人間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繼承人未全額交付,國稅局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短少的差額,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有一位民眾在107年8月20日死亡,他的配偶主張減除剩除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定該民眾的遺產總額2,475萬4,000元,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259萬4,000元,因此遺產淨額為35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35萬元,並於108年4月3日核發繳清證明書。
但這位民眾的繼承人109年2月8日僅出示實際給付該請求權189萬4,000元的財產證明文件,其餘70萬元則提出配偶同意不請求的文件,最後遭國稅局補徵遺產稅額7萬元。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該項扣除額的遺產稅時,應注意在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並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備查,以解除追蹤列管;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時,應先報經國稅局核准延期履行交付期限,以免遭補稅並加徵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