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系資料照
離婚夫妻都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該判給誰?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按四順序認定,若無法自行協議,則有扶養權者優先,其次看子女當年度跟誰住的時間長,再來就看實際扶養事實。
為避免離婚夫妻爭取列報扶養子女爭議不斷,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財政部官員指出,之前的解釋令是請雙方自行協議,這次解釋令也是把自行協議放第一順序。但是案子會有爭議,通常就是雙方已難以溝通,無法協議。
新解釋令清楚的列出判別順序,避免紛爭,當雙方離婚,或者符合所得稅法中分居定義者,例如因家暴而分居,這兒是分居是法律上的分居,而不是因感情不睦而不住在一起的那種,感情不睦也是要合併申報,沒有爭搶列報扶養子女的問題。
雙方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以五項因素綜合認定,並不是講那一項優先。五項是指: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