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先生詢問在今年年初將名下1筆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並主張農地農用扣除,經國稅局核定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且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5年內如兒子決定出售其受贈持分1/2之農地,請問,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受贈人分別共有時,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後其中一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該筆農地已依法分割或受贈人能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其出售之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是張先生詢問的案例,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依法分割地號或經子女2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1/2之農地追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