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地產時,銀行鑑價貸款極具關鍵性,近年常見買方要求於合約內加註「貸款需達一定金額,否則無條件解約」,就是怕銀行核貸不足,導致交易糾紛。土城屋主曾小姐委託房仲賣屋,萬萬沒想到這樣常見的合約但書,竟成買方砍價的藉口,更因此讓原本換屋計劃亂了腳步,差點陷入另一個違約窘境。
▲曾小姐賣屋同意買方合約加註貸款須達一定金額,否則於用印日前無條件解約,沒想到竟遭對方以此為由砍價。
買方發函貸款不足 想解約
透過房仲媒合,曾小姐與買方於2020年5月6日簽訂以1118萬元賣出土城公寓,應買方要求合約附註「雙方確認,本標的物於用印前,若經甲方(買方)、代書申貸金融機構無法核貸新台幣818萬,除甲方同意於用印前完成補足款項外,甲乙雙方同意不經催告及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乙方(屋主)應同時返還甲方既付款項。」
簽約完畢,曾小姐下斡旋洽談換購其他間房屋,沒想到卻在6月23日接到土城舊公寓買方發函以標的物僅能貸得800萬元為由,要求解約返還簽約金,此舉不僅讓曾小姐大感錯愕,同時另一間房子也因下了斡旋成交,必須按期給付價金,讓原本資金不特別充裕的她倍感壓力。
依合約文字,貸款金額不足本應無條件解約,但曾小姐細思過後,對整件事提出3大疑問,認為包含銀行鑑價、通知解約時間點、程序上均有不合理情形。
屋主協助貸款 買方不願配合
其一,買方提出銀行對該標的物僅願核貸800萬元,曾小姐洽其他金融機構詢問,還有民營金融機構願意核貸890萬元,她不解為何自己做攤販生意,而買方是授薪階級,申貸條件明明比較好,怎麼可能貸的比較差?曾小姐甚至提出願協助買方申貸卻遭拒。
其二,曾小姐與買方協議於6月8日用印、6月16日完稅、6月30日交屋,附註條約載明若須解約應於用印日前提出,但卻遲至6月23日才發函通知。
其三,買方在地政士完稅後才提出解約要求,委辦的地政士表示「核貸結果出爐曾致電確認,但買方表示會想辦法補足款項,合約仍有效」,因此曾小姐也質疑既然貸款不足要解約,為何又讓地政士繼續跑買賣流程?
▲曾小姐質疑買方若真以貸款金額不足為由解約,不在用印日前提出要求,甚至還讓地政士執行完稅流程。
買賣方及房仲法務已在9月初至調委會進行調解,曾小姐當場提出前述3項質疑並願返還一半簽約金和解,但買方堅持再砍價金10萬元才願完成交易,否則要求曾小姐返還全數簽約金。房仲法務經評估判斷後,已發函通知建經公司將簽約金撥款入曾小姐帳戶,現階段事情暫告一段落。
【專家建議】
昱森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地政士鍾岳勳表示,合約附註需達一定金額否則解約,這在實際做法上很常見,屋主則須留意這個附註條約有無特別載明各階段處理的時間點,但若等待處理時間過長、反而買賣會生枝節,甚至遭有心人士濫用;而買方的部分,善用條約做自身保護,但須留意最後解約時間點,一旦錯過,日後要求解約,恐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最後仍拿不回簽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