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留下遺產後,中區國稅局指出,特別針對子女輩已身故的隔代家庭,孫子女輩代位繼承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依同輩人數計算遺產稅扣除額。
官員表示,在爺爺、奶奶這輩往生前,如果父母這輩(第一順序繼承人)就已經先行離世或喪失繼承權,依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孫子女輩的權利義務,可以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規定的扣除額。
官員說,扣除額已從2014年1月1日起上修為每人50萬元。
舉例而言,假設王爺爺去年3月過世,原本應該要由王爸爸繼承財產,然而王爸爸其實在2017年就已經先行離世,家族裡也沒有其他同輩親戚,只留下王家三名成年子女,那麼當孫輩子女在繼承財產時,就可以主張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減少應稅遺產總額150萬元。
官員說,若這幾位孫輩子女有人未滿20歲,每差一歲,還可以再增加50萬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