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表示,夫妻因離婚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下次土地移轉給第3人時,須以配偶第1次取得時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因而較多。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夫妻間移轉土地,仍應仔細評估,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