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媽媽過世,柯先生共領7,000萬保險給付,要怎麼報稅?這些情況,政府可以當作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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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年輕人買了1輛好幾萬元的自行車,才騎了幾次就意外摔車,導致肩膀斷了4截、肋骨斷了2根,在醫院躺了一個星期。

年輕人甚至開玩笑的自嘲:「這輩子終於可以深刻體會梁靜茹的那首〈會呼吸的痛〉。」因為他只要呼吸,胸腔就會擴張,進而弄痛肋骨,除此之外還有一大堆醫療費用要支付,心也很痛。

不過,當醫生問他肩膀要裝一般的鋼板支撐,還是品質較好、且以後不用拿出來的鈦合金材質時(當然後者的價位貴很多),他心想:「好在我有買保險。」

由於年輕人有保險,當他發生意外時,保險公司會替他出錢承擔,再加上保險給付可以免稅,所以他拿到的保險金也不用繳所得稅,即可放心選用最好的醫療器材及服務。

說到保險給付可以免稅,其他還有哪些所得可以免稅?最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 保險給付(含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

普遍認為從保險公司拿到的死亡理賠金,是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然而,現在市場上的保險商品種類繁多,並非所有保險給付皆免納所得稅。

目前人身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公教保險與軍人保險,都免課所得稅。對於非自願性失業的勞工來說,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0條規定,可以領取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上述這些因屬於勞工保險給付的範圍,也適用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仍要注意,保險公司給付的解約金、紅利等,則要計入所得課稅。

假設你往年有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後若將保單提前解約,則應將解約金超過所繳累積保險費之溢額,併入退保年度所得補稅。至於保險公司支付的分紅紅利,因為不是屬於生老病死殘,不算是損失填補原則的保險給付,若拿到保險公司的年底分紅,還是要計入年度所得課稅。

另外,雖然保險公司給付的死亡理賠金免納所得稅,但是特定的保險給付要額外併入最低稅負課稅。

根據2006年開始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制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這兩項,而且只有從2006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保險契約,又符合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情況下,受益人所領到的保險給付,才要計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

這個部分又可分為「死亡給付」及「非死亡給付」兩種,若為死亡給付,同一申報戶全年所領的金額在3,330萬以下者,不用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超過3,330萬者,則以超過部分的金額計入即可。若是非死亡給付,就要全數納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來說,柯先生的媽媽剛過世,柯媽媽在生前有3份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柯媽媽,受益人皆為柯先生。其中保單A的保險開始日為2005年2月1日,保單B為2006年2月1日,保單C為2010年2月1日。而柯媽媽不幸在2016年離世,受益人柯先生獲得保單A、B及C的死亡保險給付,分別為3,000萬、2,000萬與2,000萬,共7,000萬。那麼,這3張合約的保險給付,有多少應計入柯先生的個人基本所得額?

由於保單A的合約簽訂日在2006年以前(基本稅額條例實施日之前),所以保單A的給付金額不用計入最低稅負。保單B及C的死亡給付合計4,000萬雖然要計入,但每年每戶有3,330萬元可以減除,所以最終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特殊保險給付)的金額只有670萬。

該筆納入的金額再加其他應併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合計後,每年每戶有670萬的免稅額可以扣除,扣除後再依20%的稅率計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高於依照原本綜所稅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則再多補這差額即可。

 

2. 個人稿費、版稅、作曲、漫畫,以及講演鐘點費等收入。

通常個人稿費、版稅、作曲、漫畫,以及講演鐘點費等收入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但這些收入全年若沒超過18萬,即可全數免稅。若超過18萬,可先扣18萬,再減除必要成本――自行出版減75%、非自行出版減30%。

以某歌手為例,幾年前她的專輯大賣22萬張,又賣了15萬本的英文書,合計版稅約有數十萬美元,約新臺幣1,500萬。這些版稅一年只有18萬可以扣除,再扣減30%的成本費用,當年應併入綜合所得額為1,037.4萬,其計算如下:

 

(1,500萬-18萬)X(1-30%)=1,037.4萬

 

3. 土地交易所得。

土地買賣有獲利,免課所得稅。中南部很多有錢人都有大筆大筆的土地,在過去,即使土地買賣賺了數千萬元,通常只要繳土地增值稅,不用再繳土地買賣價差獲利的所得稅,事實上這部分的稅務有很大的優惠,例如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是用比市價還低很多的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計算出來的課稅所得,金額通常都比實際的獲利金額低很多。

但是,2016年之後,開始適用房地合一稅,土地獲利所得也要繳稅了,而且是用實際的出售價格,減掉當初買進的土地成本當作課稅基礎,房屋的部分也一樣用實際獲利金額計算,稅率視持有期間長短,從15%~45%(自用住宅房地獲利金額超過400萬的部分課10%),這相當於正式進入了實價課稅的方式,要繳的稅往往比過去多很多,這在第四章將有專章討論。

 

4. 個人出售日常衣物家具。

網路拍賣盛行,2016年財政部發現一名15歲的少年,透過臉書向國外進貨後,再上網販賣面膜和麥克風,居然創造年營收上千萬元,便立即要求該少年補稅。

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像是二手書、二手家具或衣物,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其收入免納所得稅。但是,如果出售的物品並非屬於個人日常用品,例如前面提到的15歲少年、或偶爾從國外帶回的商品,利用網路或其他通路來販售(Yahoo奇摩拍賣、PChome線上購物、臉書、蝦皮、露天等),若當月銷售額超過8萬,則須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按:指開發票給消費者的銷項稅額、或是進貨及與營業有關等取得發票的營業稅為進項稅額),並以當年度銷售額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全年所得總額,申報個人綜所稅。

 

5. 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由於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已課徵遺產稅(見本書第二章)或贈與稅(見本書第三章)了,便不用再課繼承人或受贈人的所得稅了。但是以下的案例,受贈人卻被國稅局要求得繳個人所得稅。這是怎麼一回事?

盛女士經營一家很賺錢的公司,她某天獨自到深山爬山,意外跌落山谷,無奈手機沒有訊號以致無法向外求助,所幸最後遇到山中居民江老先生,讓她在自己的鐵皮屋住了一晚,等待救援。

當盛女士回家後,打算匯錢感謝江老先生,但為了節稅,自己經營的公司常年沒有分配盈餘、也沒有發太多薪水給自己,所以名下沒有多少存款,於是她用公司名義匯200萬給江老先生。

沒想到3年後,國稅局要求江老先生因取得200萬,必須補稅,江老先生便慌張的跑去跟盛女士說明情況,請她一起去向國稅局說明原委。不過,這時他們才知道稅法有規定,如果是受營利事業的贈與,贈與單位雖不用繳贈與稅,但受贈的個人,得將取得的財產,併入受贈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因此江老先生仍要依法補稅。但假設當初盛女士用個人名義贈與200萬給江老先生,兩個人便不會有課稅的問題(因低於贈與免稅額220萬)。

 

6. 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

聽說某投資理財社團,裡面的社員個個都是股市大戶,一年靠股票或期貨交易賺到上千萬,甚至賺上億元的人,也不在少數。其中還有好幾位是一般上班族,但報稅時他們所適用的綜所稅率才5%(就是所得淨額不到54萬)。這時你或許會懷疑,不是綜合所得淨額超過四百多萬元就該適用40%的稅率嗎?

原來《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也不得從所得額中減除,所以這些買賣股票及期貨的高手們,只要按照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繳交少少的證券交易稅即可。

 

7. 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曾有某營造公司因興建大樓損毀隔壁民眾的房屋,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估計補償金額為20萬。後來經雙方協調達成和解,營造公司願意賠償民眾共計50萬。

由於受損害標的經公會鑑定補償金額是20萬,屬於填補民眾所受損害部分,可免納所得稅。但與營造公司賠償金額的差額30萬,並不屬於填補所受損害部分,而是屬於「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居民當年度所得稅,辦理扣繳申報。由此可知,只有損害賠償的性質才能免納所得稅,常見的狀況有:

● 病人與醫生因為醫療糾紛最後和解,由醫生給付病人的慰問金,如果確實屬於醫生因醫療過失,而使得病人受到傷害的損害賠償金,免課所得稅。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公司沒有替員工投勞保,或投保的薪資金額少報多報,或該由公司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叫勞工自己繳納,勞工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應該由投保單位賠償給員工,勞工取得公司所給付的賠償金免納所得稅。

● 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企業雇主依《勞基法》規定,按員工原薪資所給付的補償金免稅。另外,員工受醫療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醫院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基法》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金也免稅。

● 個人住家建築物遭到輻射汙染,依《輻射汙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申領的救濟金及補助費免稅。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被害人或其遺屬取得的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 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若有賠償金,其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可免納所得稅;至於屬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部分,則須列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財產遭受損害所獲得的賠償金,例如鄰近工地施工造成房屋損害的賠償金,其中屬於直接賠償房屋所受損害部分,可以免納所得稅;至於補償損失利益部分,像是房屋無法出租的租金損失,則須列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其他免稅所得,可詳見《所得稅法》第4條及第3-3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得稅為何開徵又停徵?

 

臺灣證券市場歷史已有六十多年,反反覆覆就有5次證券交易所得稅(簡稱證所稅)開徵又停徵的紀錄,但每次約過了2年左右便再度停徵。

第1次實施證所稅,早在1955年7月,臺灣股市開張2年,政府頒訂《台灣省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股票買賣的獲利要徵收10%的所得稅,但實施不到5年,便在財政部的建議下廢止了。

第2次實施,在1962年、臺灣證券交易所成立後,隔年討論所得稅法修正案,決定將證所稅視為個人資產納入課稅範圍,但因當時沒有電腦化,證券所得計算複雜,也無法人工歸戶與稽查,所以實施時間不到2年,便宣布暫停收取個人證所稅,但保留課法人的證所稅,直到1971年,連法人也停徵證所稅。

第3次實施於1973年,政府為了抑制股票炒作風氣,宣布復徵證所稅,而且為了鼓勵長期投資,規定持股1年以上者免稅。到了1975年,全球爆發石油危機,股市萎縮,財政部又為了鼓勵投資人買股票,規定買賣股票30萬元以上者免稅,以活絡市場。然而,課徵期間還是因稽核問題與認定爭議不休,過不到3年,便在1976年再度停止課徵證所稅。

經過13年的停徵,1988年間,國內股市炒作風氣興盛,大盤指數炒作到一萬多點,當時的財政部長郭婉容為了抑制投機氣焰,宣布於1989年1月起復徵證所稅,造成當時股市以無量下跌連續19日反映,跌幅超過36%,也使郭婉容黯然下臺,而政府擋不住各界壓力,於隔年1990年立即停止徵收證所稅。

最近一次,因2006年實施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法人買賣證券的利得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因此到了2013年則全面復徵證所稅,再度影響證券市場的交易量,證所稅收的預期結果也不好,於是從2016年起,又再度停徵證所稅,直到今日(2020年),證券交易所得仍是停徵狀態。

 

證券交易所得稅為何開徵又停徵?

 

臺灣證券市場歷史已有六十多年,反反覆覆就有5次證券交易所得稅(簡稱證所稅)開徵又停徵的紀錄,但每次約過了2年左右便再度停徵。

第1次實施證所稅,早在1955年7月,臺灣股市開張2年,政府頒訂《台灣省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股票買賣的獲利要徵收10%的所得稅,但實施不到5年,便在財政部的建議下廢止了。

第2次實施,在1962年、臺灣證券交易所成立後,隔年討論所得稅法修正案,決定將證所稅視為個人資產納入課稅範圍,但因當時沒有電腦化,證券所得計算複雜,也無法人工歸戶與稽查,所以實施時間不到2年,便宣布暫停收取個人證所稅,但保留課法人的證所稅,直到1971年,連法人也停徵證所稅。

第3次實施於1973年,政府為了抑制股票炒作風氣,宣布復徵證所稅,而且為了鼓勵長期投資,規定持股1年以上者免稅。到了1975年,全球爆發石油危機,股市萎縮,財政部又為了鼓勵投資人買股票,規定買賣股票30萬元以上者免稅,以活絡市場。然而,課徵期間還是因稽核問題與認定爭議不休,過不到3年,便在1976年再度停止課徵證所稅。

經過13年的停徵,1988年間,國內股市炒作風氣興盛,大盤指數炒作到一萬多點,當時的財政部長郭婉容為了抑制投機氣焰,宣布於1989年1月起復徵證所稅,造成當時股市以無量下跌連續19日反映,跌幅超過36%,也使郭婉容黯然下臺,而政府擋不住各界壓力,於隔年1990年立即停止徵收證所稅。

最近一次,因2006年實施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法人買賣證券的利得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因此到了2013年則全面復徵證所稅,再度影響證券市場的交易量,證所稅收的預期結果也不好,於是從2016年起,又再度停徵證所稅,直到今日(2020年),證券交易所得仍是停徵狀態。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的《節稅的布局(2020年版)

 

作者: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台灣創速加速器合夥人暨財務長、圓子夢創辦人,人稱圓夢會計師,擁有國際會計師與臺灣會計師證照,同時為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曾任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庫服務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