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事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將土地返還原所有權人,是否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經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所以,申請人仍應檢附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仍應核課土地增值稅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