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將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納入擔保稅款的擔保品,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針對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運用,以符合現實需求。
圖/《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今日三讀通過,將無產權糾紛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納入擔保稅款的擔保品。
|房地計值由財政部訂定
以現行法規定,擔保稅款的擔保品,包括黃金以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的外幣、上市或上櫃的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的公債,按面額計值;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
至於今日三讀通過的條文將新增,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至於擔保品的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的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欠稅時將強制取償擔保品
針對修法,財政部次長吳自心曾指出,有關提供納稅擔保,目的在確保稅款的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如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所欠稅款時,得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取償。
吳自心更進一步表示,為使擔保品的估價更具客觀與合理,財政部早於2014年11月即明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此外,納稅義務人如能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的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也得核實認定,有利納稅義務人選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