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期針對房地交易案件所得稅申報問題,有兩大鬆綁。第一是放寬房地交易舊制綜所稅重購退稅適用範圍,直系親屬設籍、但未列受扶養對象也可適用;第二則是針對遺贈取得房地,可比照繼承案件,符合一定條件下,可自行選擇採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課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民眾換屋自住的負擔,所得稅法中提供重購退稅優惠,民眾買屋、賣屋間隔在兩年內,且符合自住條件,所繳納的所得稅可申請退稅或抵稅,無論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適用。
其中符合自住規定的要件其中之一必須是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當地辦理戶籍登記,財政部過去要求,若是以直系親屬來辦戶籍登記,直系親屬必須同時被納稅人列為受扶養對象才可適用,不過今年財政部已透過解釋令放寬這項規定,即使直系親屬未列受扶養對象,也可適用。
國稅局舉例,小陳在2017年7月出售自用住宅A屋,僅小陳父親戶籍掛在A屋;隨後小陳存夠了錢,在2019年3月小屋換大屋,買了新房B屋自住。小陳即使沒有將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也可在辦理2019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扣抵或退還所得稅。
其次,財政部去年發布解釋令,民眾因接受遺贈而取得房地,可比照繼承案件,若被繼承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納稅人在2016年1月1日後受遺贈取得者,原則採舊制課稅,但若符合自住房地,可自行選新制或舊制擇優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