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如果贈與人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不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間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免課贈與稅;但在遺產稅的課徵上,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配偶而規避遺產稅,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依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規定,因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2020年2月間死亡,遺有財產價值1億2千萬元,繼承人乙君(甲君配偶)於遺產稅申報期間至該局詢問,甲生前於2019年11月間贈與乙銀行存款2千萬元,免課贈與稅,該筆贈與存款是否也免課遺產稅?而乙除受贈該2千萬元存款外,尚有財產1千萬元,如果要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如何計算?
經該局說明及輔導,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乙的銀行存款2千萬元,應視為甲的遺產,應課稅之遺產總額是1億4千萬元;至於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金額,應以甲死亡時之剩餘財產1億2千萬元,減除乙之剩餘財產銀行存款1千萬元,再將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1億1千萬元(1億2千萬元-1千萬元)平均分配,所以乙得主張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金額為5千5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