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詢問,若將所有自住之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該算幾戶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仍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建號或戶政機關門牌為準,個別認定戶數。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者,先向戶政機關辦理門牌合併,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稅籍合併,依實際狀況予以認定。因此,民眾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但未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則無法合併房屋戶數。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房屋如供自住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由於有3戶自住房屋之限制,因此,若供自住使用房屋超過3戶,而其中有2戶自住房屋是毗鄰的,如欲打通合併使用,記得一定要先到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至於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也請先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稅籍合併,則此2戶打通使用房屋戶數即可以1戶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