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借款予所投資公司,截至死亡日止該公司尚未清償,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公司之債權,係屬被繼承人財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列入遺產申報。
稅捐機關表示:於查核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案件,在查核其銀行存款流向,發現資金有流入所投資公司帳戶情事,經函查該公司,該公司將該筆資金帳列於「股東往來」項目,係公司向被繼承人王君之借款,因繼承人漏報該筆被繼承人王君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除補徵遺產稅外並予以處罰。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注意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之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稅外,如被繼承人與該公司間有資金往來尚未獲清償者,應檢附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或暫收款等項目明細表,並注意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