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張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所有廠房原符合房屋稅減半徵收,先前已辦理抵押登記予金融機構,現欲辦理信託登記,受託人為金融機構,是否仍可繼續享有此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自益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房屋,應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但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受託人可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另同條第3項規定依第2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故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廠房,於辦妥工廠登記證,供實際生產使用之日起30日內,請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向該局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