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利用閒置土地興建停車場供公眾使用並取得交通局主管機關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則不論土地是否出租他人經營,有無對外收費,皆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課徵,不會按累進稅率15‰-55‰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財團藉由停車場養地,行政院特別規定限縮停車場用地優惠稅率之範圍,意即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不適用租稅優惠之規定。
稅務局提醒,如符合上述優惠稅率,依稅法規定,必須在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即可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內,依登載地號之土地面積,按基本稅率10‰課稅不累進,逾期申請者次年才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