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謄本新制今年2月2日施行,第二類謄本不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公告詳見http://www.moi.gov.tw/chi/chi_latest_news/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sn=9100。
另外,詳細說明及相關範例可參閱http://www.land.ntpc.gov.tw/ch/home.jsp?id=830&parentpath=0,193,827)。(全國各電傳系統也是比照修改)
申請角色
申請類型
顯示內容
一般民眾
第二類
1.自然人顯示「部份姓名、部份統編、完整住址;但若民眾有申請住址隱匿時,則為部份住址。(住址圖形化顯示)
2.非自然人顯示「完整姓名、完整統編、完整住址」。
3.他項權利部的他項擔保內容不顯示「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及「設定義務人」資料。
欄位名稱
隱匿方式說明
部分姓名
顯示第一個字,其餘均隱匿,顯示時後方+「**」(*為全形)。
例如:林**
部分統編
顯示前四碼及最後一碼,其餘均隱匿,顯示時中間+「*****」(*為半形)。
例如:A123*****9
部分住址
地址為完整顯示,但若有民眾申請該地/建號權利人住址隱匿,則隱匿該部份住址。
部份住址顯示至該權利人住址中的段/路/街/道,其後方+「***」(*為全形)表示。
若無段/路/街/道時,取住址前6個中文字,其後方+「***」(固定顯示3個全形*)。
例如: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