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的房地並已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因故欲解除該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如解約原因與時點符合規定,則可申請退還已納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的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後因故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端視契約解除之原因及時點。
若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若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若欲解除前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應審視解除之原因及時點,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已繳奢侈稅符合解約原因與時點規定可退還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