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儀】劉姓男子於去年委託多家房仲公司銷售他名下的一棟房屋,他在屋內入門玄關處,設有景觀水族箱,飼養市價近五十萬元之紅龍等觀賞魚類,他交代房仲帶客看屋時不可關閉總電源以免導致魚群缺氧死亡,但後來魚群仍然因屋內電源開關遭關閉而全數死亡,經調閱大樓監視攝影紀錄,他認為最後一位帶客進出房屋的吳姓女房仲要負責賠償,於是一狀告上法院。
劉指出,他在總電源開關處張貼「請帶客看屋的房仲不要關總開關」醒目字條,並將鑰匙分別交由各房仲公司,授權他們帶領客戶進入房屋檢視屋況。吳女於去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帶領楊姓、田姓客戶看屋,後來他在五月二十八日前往察看房屋屋況時,發現魚群已經全數死亡,因吳女為最後一位進入房屋的房仲,到他入屋前均未有他人進入,魚群死亡顯係因吳女離開房屋前將總電源關閉所致。
珍貴魚群因故死亡
他請求吳女賠償紅龍三十五萬元、魟魚二萬元、泰國虎四萬元、白玉飛刀等五萬元、以及水族箱清理、更換耗材費用三萬八仟元,損害賠償合計共四十九萬八仟元。
吳女則反駁,當天她帶客看屋在屋內停留不到十分鐘,她離開時魚群仍存活於水族箱內,她每次帶客看屋都只打開牆壁上電燈開關,並未打開總電源門閥,也沒有關閉總電源,魚群死亡與她無關。
台北地院審理時傳訊當日看屋的楊姓、田姓客戶作証,她們証稱進去房屋時,吳姓女房仲並沒有去動總電源,吳女只用手去開牆壁的燈,當時有看到魚缸中的魚,魚是活的,一直在游,在屋內只待五分鐘就出來了。看屋時吳女都在她們旁邊。
房仲沒有照顧義務
法官認為,劉的魚群既為珍貴魚種,照顧亦需細心留意其空氣幫浦、過濾、照明、水溫、餵食、疾病等因素,而房仲人員僅受劉姓屋主委任銷售房屋,並未就水族箱魚群有保護、照料、看管之義務,雙方簽訂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內容也沒有特別約定房仲對房屋內的魚群要保管照料,因此,房仲帶客看屋時不須負起注意照顧魚群的義務。
法官指出,劉於去年五月二十八日發現魚群死亡並報案,距吳女於五月二十四日進去房屋相隔數日之久,此期間魚群發生何種變化,無法得知,縱使吳女是最後一位進入房屋者,但沒有証據能証明魚群死亡與吳女有因果關係,判決劉敗訴,吳姓女房仲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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