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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後以為安了 做了這件事慘遭補稅百萬元 大呼得不償失!

2024/10/09 21:08文/記者林耀文

  

房地合一稅制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如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注意稽徵機關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房地合一稅制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如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注意稽徵機關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小陳2年前從高雄市左營區2房換購鳳山3房,獲得稅捐機關退稅上百萬元的房地合一稅,小陳忽略退稅後將管制5年,去年將房子短租半年給朋友小李,沒想到最近接獲國稅局補繳百萬元稅款通知書,才知道事情真的大條了!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制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如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注意稽徵機關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國稅局強調,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房地供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限定該等房地應以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為避免投機行為,規定自重購後5年內,若有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情事,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稅務專家舉例,小陳於民國111年6月時,透過買賣登記取得左營區2房,又於同年11月間出售左營2房後,另外又在鳳山購買3房,小陳申報111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列報出售左營2房的應納稅額達100多萬元,同額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但是,國稅局卻查獲鳳山3房於112年間曾短租給第三人小李,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規定,因此重行核定小陳應補稅額100多萬元。

雖然小陳向國稅局主張,鳳山3房並無出租情事,但卻遭國稅局打臉,查獲小李承租鳳山3房的租賃契約,並且還有租金支付證明,且小李於112年間更將戶籍遷入鳳山3房,詢問社區管理員也證實小李天天出入門廳,證明小李確實有承租並居住鳳山3房的事實,因此認定小陳重購後的鳳山3房,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用途,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之要件,因此遭追繳原扣抵稅額。

稅務專家提醒,民眾如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除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須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外,民眾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稽徵機關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