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文/李寧】買賣房屋若遇對方反悔,只要賠小錢就能了事嗎?有一民眾購買一間約1000萬元的房子,過程中已跟屋主簽約完成,且也完成對保、付2成自備款,屋主卻突然喊說不想賣,甚至只想賠償20萬元解約。對此,不少網友紛紛表示,「不賣先賠150萬」,恭喜原PO爽賺違約金。
該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發文表示,不久前透過仲介買一間總價約1000萬元房子,「簽約完成、對保也對完了,已付2成房價」,剩下過戶貸款撥款,結果前幾天屋主說不賣,要賠20萬元解約,他直呼找房子很久好不容易買到,想知道該如何順利買到這房子、如何完成這筆交易?「如果屋主一直不肯過戶延遲交屋,有何權益能主張?」
房貸的簽約又稱之為對保,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銀行都會要求購屋人提供貸款申請書、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買賣契約書及相關財力證明(如薪資扣繳憑單、在職證明、存摺影本、當年度綜所稅申報影本等),待銀行進行擔保品的估價、徵信調查及審核後,會通知借款人核貸條件為何,再相約進行對保。
買家可求償「總價15%內」違約金
面對屋主突如其來的反悔,不僅當事人錯愕,許多網友也不滿地說「不是賣家說賠20萬元就能解決」,並強調要回頭查看履約保證合約,依照契約上的違約罰則去主張,「所載違約罰責每個案件不一定相同,非任一方可隨意主張」,建議該網友上法院主張履行合約,「建議打官司請律師勝率極高,不止只賠這20萬給你。」
至於實際上可獲得多少賠償金,根據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的第十二點「違約之處罰」,明確指出「賣方違反第八點(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點(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目前買方已付的2成價金約200萬元退回給買方後,屋主還要另外賠總價15%最高上限的150萬元(1000萬*15%=150萬);如果買方已付款未超過15%,則是賠償「已付價金」的金額。有經驗的網友直言,「賣方應賠已付價款,不超過總價15%,算起來有150萬。不賣就賠錢囉!賣家只想賠20萬?天底下哪有那麼好的事。」
另有網友也建議,要請仲介公司法務出面寄存證信函,訴訟物也會因此暫停交易,買賣不動產涉及金額龐大,絕非兒戲玩笑之事。
中信房屋新莊副都心加盟店店長林家民表示,若遇到屋主突然反悔,第一步驟要先寄存證信函,可以房仲或代書協助擬定存證信函內容,上面寫明請屋主履約售屋,若不依約售屋,要給付違約金及交屋滯納金,請在幾天之內回覆等。一般違約金10%、15%都有,15%為上限,交屋滯納金不算在違約金上限內,通常每延遲一天,滯納金為房價的萬分之一。
另外存證信函不要只寄給屋主,房仲、房仲總部、代書都要寄,若承作履約保證的建經公司非房仲公司底下,也記得寄給建經公司一份,只要有經手,都要寄一份存證信函通知,若屋主堅持不履約售屋,最後還是得對簿公堂,若到了這一步,恐要花費半年或一年的時間才能解決。